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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1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于张成与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张成,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1440号申请执行人于张成,男,199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银川大学学生,现住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吴文磊(系原告父亲),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大武口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孙建新,系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313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42957元(其中执行标的42421元、执行费53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瑞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毛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