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2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雷红兵、雷军利、雷省卷、薛玉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薛玉省,雷军利,雷省卷,雷红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2执185号申请执行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波峰,住所地东湖路82号。委托代理人何志军,该社风险部员工,特别代理。被执行人薛玉省,男,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农民。被执行人雷军利,男,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农民。被执行人雷省卷,男,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农民。被执行人雷红兵,男,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翔民初字第0085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雷红兵,雷军利,雷省卷,薛玉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四被执行人因付给申请人273000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凤翔民初字第008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封军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马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