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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民初31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秦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3110号之一原告:秦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杨某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等额财产,案外人贡永生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泰州市姜堰区叶家舍52号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杨某价值50000元的财产。二、保全期间,案外人贡永生所有的坐落于泰州市姜堰区叶家舍52号的房屋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物权变更登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沈井春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沈梦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