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行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向丽雅不予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丽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3行初57号起诉人向丽雅。2016年6月7日,本院收到向丽雅起诉被告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的行政起诉状,向丽雅的诉讼请求为:确认被告发布的雨征办征告2015第2号《关于启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公告》违法。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案中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启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公告是程序行为,对起诉人向丽雅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的影响,不是可诉的行政行为。因此,起诉人向丽雅的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向丽雅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蔓莉审 判 员 李瑞玲审 判 员 黄 欣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何雅轩附:本案适用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