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建全、张云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张建全,张云兰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803号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召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晓,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苏华,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张建全,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云兰,女,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全、张云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其于2013年1月14日与被告张建全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KFZL2013-2011)一份,约定:有关本合同的争议,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本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融资租赁合同》载明“合同签订地为北京昌平”。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约定如有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上述合同的签订地在北京昌平,上述地址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瑞艳人民陪审员 王 歌人民陪审员 苏 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郝幸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