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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北关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杰与韩拴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韩拴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北关初字第626号原告李杰,男,199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古交市梭峪乡会立村村民,住晋中开发区。被告韩拴保,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榆次区什贴镇李坊村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杰与被告韩拴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韩拴保已离开原籍,且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韩拴保的确切住址和联系方式。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其他诉讼费140元,共计132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为民审 判 员  牛建荣人民陪审员  张英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梁秀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