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北关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杰与韩拴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韩拴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北关初字第626号原告李杰,男,199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古交市梭峪乡会立村村民,住晋中开发区。被告韩拴保,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榆次区什贴镇李坊村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杰与被告韩拴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韩拴保已离开原籍,且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韩拴保的确切住址和联系方式。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其他诉讼费140元,共计132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为民审 判 员 牛建荣人民陪审员 张英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梁秀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