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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财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慎旭超、赵彦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慎旭超,赵彦召,赵延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财保75号申请人慎旭超,男,198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被申请人赵彦召,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被申请人赵延彬,男,住新密市。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本院保全被申请人赵延彬所有的豫A×××××号轿车一辆,并由申请人慎旭超位于城区嵩山大道西段北侧5号楼2单元25层2501号房产一处(合同编号:15147041)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豫A×××××号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自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郭胜利审判员  肖 川审判员  程国亮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