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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8民初2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艾耀军与康代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耀军,康代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2719号原告:艾耀军,干部。委托代理人:翟仕刚,唐山市丰润区泉河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康代良,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艾耀军与被告康代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艾耀军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耀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耀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艾耀军负担。审判员  韩刚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宋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