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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4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冯东煊与吕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东煊,吕志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4民初1327号原告:冯东煊,男,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511。被告:吕志荣,男,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公民身份号码:×××0936。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东煊诉被告吕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东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冯东煊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其负担的受理费在其预交的受理费中转结算,本院不再收退)。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沃玲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黄碧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