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4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冯东煊与吕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东煊,吕志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4民初1327号原告:冯东煊,男,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511。被告:吕志荣,男,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公民身份号码:×××0936。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东煊诉被告吕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东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冯东煊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其负担的受理费在其预交的受理费中转结算,本院不再收退)。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沃玲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黄碧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