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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8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吴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8639号原告吴某,居民。被告张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振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宋飞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