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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4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罪犯XX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4274号罪犯XX,男,汉族,博士研究生,1985年1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扬刑初字第00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24年2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6年5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XX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XX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X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暴力犯,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3年4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审判员  舒晓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