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3民特2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谢雪芬与郭登翰民间借贷纠纷调解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3民特25号申请人谢雪芬,女,198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申请人郭登翰,男,198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本院于2016年7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谢雪芬与郭登翰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谢雪芬与郭登翰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7月1日经上杭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郭登翰同意自2016年7月1日起每个月归还申请人谢雪芬25000元,至2017年7月1日还清。二、如申请人郭登翰未按上述期限足额归还所欠款项,申请人谢雪芬有权就所欠全部款项一次性申请法院执行。三、双方无其他争执。本院认为,签订上述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意思表示真实,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法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铭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丽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