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20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等与上海青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启维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青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启维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006号之一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高晓松,该公司董事长。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忠勤,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许王军,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青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刘莙怡,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启维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刘莙怡,该公司总经理。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欣皓,上海市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郗燕琳,上海市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青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启维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审判员 王 贞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邓怡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