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民终1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张勇与林敏、陈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敏,张勇,陈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终13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敏,江苏环球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郑学瑜,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翔,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勇,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黄志华,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虹,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辉,宁波海曙科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上诉人林敏为与被上诉人张勇、原审被告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15)甬东商初字第2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敏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敏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敏撤回上诉。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15)甬东商初字第297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上诉人林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亚平审 判 员 叶剑萍代理审判员 施 晓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李军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