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执他1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寿光市国土资源局与朱振彬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寿光市国土资源局,朱振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他109-3号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春海,局长。被执行人:朱振彬。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振彬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31日以被执行人朱振彬未经批准,擅自于2014年3月20日占用纪台镇东埠村水浇地245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建设预留地)搞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了寿国土罚字(2015)第S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被执行人“责令将非法占用的245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寿光市纪台镇东埠村村民委员会;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45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并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7350元”的行政处罚,履行期限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院审查认定,2015年8月31日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朱振彬送达了寿国土罚字(2015)第S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交待了有关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诉讼的权利和期限,但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没有申请复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履行期限届满后虽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亦未自动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寿国土罚字(2015)第S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虽经催告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推进不动产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意见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寿国土罚字(2015)第S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朱振彬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7350元及加处罚款。三、限被执行人朱振彬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将非法占用的245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寿光市纪台镇东埠村村民委员会。逾期依法强制执行,由寿光市纪台镇人民政府牵头与寿光市国土资源局共同组织实施。寿光市纪台镇人民政府、寿光市国土资源局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强制执行完毕,并在执行完毕后五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本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立华审判员 李建文审判员 刘洪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