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81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梁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梁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81民初1025号原告:梁某某,女,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人,住廉江市。被告:梁某甲,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人,住廉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罗鸿志审 判 员 全亚辉人民陪审员 吴家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洪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