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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81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梁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梁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81民初1025号原告:梁某某,女,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人,住廉江市。被告:梁某甲,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人,住廉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罗鸿志审 判 员  全亚辉人民陪审员  吴家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洪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