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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刑终00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贺某乙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刑终00862号抗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贺某乙,曾用名贺某甲,经商。因本案于2015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程翔龙,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贺某乙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2016)浙0381刑初3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贺某乙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原公诉机关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1刑初31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韦 娜代理审判员  占长斌代理审判员  刘晓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陈梦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