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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高丐生、叶圣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丐生,叶圣博,廖春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100号申请执行人高丐生,男,195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永嘉县。被执行人叶圣博,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廖春琴,女,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永城商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丐生与被执行人叶圣博、廖春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7月1日将被执行人叶圣博、廖春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本院已于2015年9月1日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叶圣博所有的坐落于永嘉县上塘码道西街70号的房屋,由于该房产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目前暂不宜处置。除此之外,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高丐生同意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7月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73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本案受理费5080元,执行费913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认为,由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1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锦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叶晓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