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0322执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安从强与黄知明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从强,黄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江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0322执8号申请执行人安从强,男,汉族,1968年7月26日出生,文盲,群众,农民,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人,现住江达县。被执行人黄知明,男,汉族,1955年1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群众,现住江达县。原告安从强诉被告黄知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安从强于2016年5月10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藏0322民初1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黄知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向申请执行人安从强支付20000元,但被执行人黄知明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藏0322执8号裁定书冻结黄知明在江达县财政局的工程款20200元,其中包括200元执行申请费。现因准备划拨被执行人黄知明在江达县财政局的工程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或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知明在江达县财政局工程款202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至 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仁青曲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