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4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杨泽智和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泽智,俞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4民初1093号原告杨泽智,男,汉族,1983年7月21日出生,住西宁市城西区海湖新区。被告俞军,男,汉族,1981年10月14日出生,住湟中县。本院受理原告杨泽智与被告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泽智于2016年6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泽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泽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7元全额退还原告杨泽智。审判员 马永坚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朱 静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