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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81民初1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881民初1372号原告黄某甲,法定代理人赵某,女,××年××月××日出生,瑶族,住英德市。被告黄某乙,男,汉族,住英德市,身份证号码:×××1115。原告黄某甲诉被告黄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丽珍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黄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赵某,被告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甲诉称,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赵某和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于2015年8月17日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儿黄某甲(原告)由监护人赵某抚养,被告需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10年。然自签订离婚协议至今,被告从未向原告或监护人支付任何抚养费,原告及监护人多次催促,被告至今仍未支付任何费用。鉴于被告在该协议中已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构成预期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故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20000元及其利息(抚养费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自2015年8月开始计算10年;利息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计算至被告支付完毕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离婚协议书、身份证、户口本(以上均为复印件)。被告黄某乙辩称,自签订了离婚协议之后,我已支付给原告的读书所需费用、在校的伙食费和零星费用,在春节前又支付了2000元过年费,前后共支付了4000多元。因我长期在外地打工,不便交款,截止目前虽仍欠部分按月应交的抚养费,但我心中有数,已集好了资金支付。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称经多次催促,至今未支付任何抚养费不是事实。为便我按时支付抚养费,要求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到石牯塘信用社为原告黄某甲开户,我保证将每月应交的资金汇入原告的账户。原告法定代理人称要求我一次性支付清抚养费,没有事实依据。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保证其生活、学习有良好的条件,恳请贵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诉求,维持协议中按月支付抚养费的约定。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赵某与被告黄某乙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8月17日签订离婚协议,本案原告系赵某及黄某乙的婚生女儿。离婚时协议约定:婚生女儿黄某甲(原告)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抚养10年。自签订协议后,被告虽未按协议内容按月给付抚养费,但前后共支付了4000元给本案原告。在庭审中,被告同意按月支付抚养费给原告,但要求必须是汇入原告的账户;原告认为被告需支付签订协议后所欠的抚养费并保证以后按月支付,但由于原告无法办理开户,故无法同意被告的要求。经法庭调解,现原、被告因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意见不一致,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离婚协议书、身份证、户口本以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系赵某与被告黄某乙的婚生女儿,离婚时被告黄某乙约定按月支付女儿黄某甲抚养费1000元,本院支持被告黄某乙支付抚养费至黄某甲年满十八周岁止;被告黄某乙应将此款支付给抚养人赵某,不能因黄某甲无法开户而拒绝支付,减除被告黄某乙已付的4000元,即从2016年开始,被告黄某乙应支付女儿黄某甲的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某乙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每月应支付原告黄某甲的抚养费1000元至原告年满18周岁止,此款定于每年的6月30日前支付6000元,12月30日前支付6000元。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黄某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丽珍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颖杰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