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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3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王爱锋与洛阳锦硕远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锋,洛阳锦硕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3民初17号原告:王爱锋,女,汉族,1965年12月22日生。委托代理人:王玉胜,新安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洛阳锦硕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法定代表人:何清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明侠,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王爱锋诉被告洛阳锦硕远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爱锋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爱锋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爱锋负担。审 判 长  赵玲玲审 判 员  党 育人民陪审员  李 乐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介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