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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民初4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原告戴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4165号原告戴某,女,1992年1月9日生,汉族。被告丁某,男,1988年12月24日生,汉族。原告戴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路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戴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某自愿撤回对被告丁某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审判员  宋路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黄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