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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8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赤峰合生阳光热力有限公司与杨宏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合生阳光热力有限公司,杨宏伟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8民初1555号原告赤峰合生阳光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西城区。法定代表人王惠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晓艳,喀喇沁旗锦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宏伟,男,年龄民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河南街道欣欣小区5号楼4101室。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赤峰合生阳光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宏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合生阳光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宝燕燕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赵婧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