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02执3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温州拓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章庆乐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温州拓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章庆乐,晨泰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拓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拓博昊源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博尔德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2执39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法定代表人:胡德。被执行人:温州拓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法定代表人:章庆乐。被执行人:章庆乐。被执行人:晨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庄德。被执行人:山东拓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法定代表人:章庆乐。被执行人:山东拓博昊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法定代表人:徐志权。被执行人:山东博尔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枣木高速北侧)。法定代表人:徐瑞平。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拓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章庆乐、晨泰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拓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拓博昊源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博尔德化工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温州拓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天河镇建丰村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25348,建筑面积:693.84平方米),被执行人章庆乐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天河镇建丰村的两处房产(所有权证号:031120、018239,建筑面积:115.64、188.24平方米),被执行人晨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温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园区4号小区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12704,建筑面积:16351.22平方米),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9年05月09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上述房产已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故本案暂不处置。各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6年7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67756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02执392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郑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