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02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02刑初53号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某某,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住洛宁县。因涉嫌行贿犯罪于2015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25日被逮捕,同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高远,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贺某某犯行贿罪,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因相关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贺某某的刑事责任,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贺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贺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曾庆果人民陪审员 张宝兰人民陪审员 陆 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文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