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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1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孙福友与林永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福友,林永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1660号原告:孙福友。被告:林永根。原告孙福友为与被告林永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4000元(审理中,原告变更利息为2000元,即按本金10000元自2015年5月14日至2016年3月14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本案于2016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孙福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永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查明:被告林永根于2015年4月30日、2015年5月14日分别向原告孙福友借款10000元,并于借款同日各出具借条一份,其中落款时间为2015年5月14日的借条约定利息2分。借款后被告至今未偿付本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永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孙福友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2000元(按本金10000元按月利率2%自2015年5月14日起计算至2016年3月14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50元,由被告林永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至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审 判 长  朱 伟人民陪审员  章正东人民陪审员  解利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李婉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