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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民初3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闫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闫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3062号原告:张某,男,1994年7月1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鲁恩,刘培元(实习),系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某,女,1995年5月17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张某诉被告闫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余孝保审 判 员  马步勇人民陪审员  林永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蔡庆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