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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原告付艳华诉被告赵秉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艳华,赵秉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1282号原告付艳华,女,汉族,1962年1月20日生,现住前郭县。被告赵秉乾,男,汉族,1992年9月22日生,现住吉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付艳华诉被告赵秉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艳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4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员  胡 焱审 判 员  刘春来人民陪审员  赵艳丽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