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原告付艳华诉被告赵秉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艳华,赵秉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1282号原告付艳华,女,汉族,1962年1月20日生,现住前郭县。被告赵秉乾,男,汉族,1992年9月22日生,现住吉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付艳华诉被告赵秉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艳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4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员 胡 焱审 判 员 刘春来人民陪审员 赵艳丽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