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民初2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江山洪涛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周良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山洪涛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周良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81民初2483号原告:江山洪涛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洪道。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燕斌。被告:周良贵。原告江山洪涛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周良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58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自2015年6月2日起至本案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凌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徐洪道及委托代理人郑燕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良贵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12月27日之前,被告周良贵曾到原告江山洪涛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处购买干粉灭火药剂。2014年12月27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向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徐洪道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共欠货款310000元,并承诺春节前还150000元、余款2015年6月1日还清等内容。此后,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258000元未付。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所欠货款数额有其出具的欠条为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258000元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另根据法律规定,买卖双方未约定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出卖人可参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计算标准和方式经审查合理,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良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山洪涛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58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5年6月2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据实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70元,减半收取2585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以上合计4405元,由被告周良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凌云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姜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