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北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李忠友与安阳市北关区洹河医院冻结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友,安阳市北关区洹河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北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李忠友,男,1954年8月31日出生,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安阳市北关区洹河医院(原安阳市郊区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胜利路。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北民一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安阳市北关区洹河医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阳市北关区洹河医院于2011年1月21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安阳市北关区洹河医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1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安阳市北关区洹河医院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安阳市北关区洹河医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阳市北关区洹河医院名下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彦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