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4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舒城县稻香苑米业有限公司、XX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舒城县稻香苑米业有限公司,XX,胡恩正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9号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徐赛,该公司法务。被告:舒城县稻香苑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被告:XX。被告:胡恩正,男,汉族,1960年7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舒城县稻香苑米业有限公司、XX、胡恩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862元,减半收取7431元,由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蒋鸿铭人民陪审员 刘腊梅人民陪审员 马其遥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艺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