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2执1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莉君与肖玉、张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莉君,肖玉,张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2执1046号申请执行人陈莉君,女,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肖玉,男,196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张熙,女,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4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肖玉、张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返还购房款664,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用14,550元,执行费9,18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肖玉在本院另案中有执行款项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肖玉在本院(2014)鄂江岸执民字第00011号案件中执行款项收入164,51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敬东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余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