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2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马某1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甘2922民初66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段璐璐,康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马某1。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诉称,2010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好,被告经常对我棍棒拳脚相加。婚后双方到河南打工,但没有给我一分钱。并且在我生病期间,未经我同意,对我作了绝育手术。在我康复的情况下,动手打人。2016年2月为去拉萨双方发生纠纷,被告用皮带毒打我。因此,现请求离婚,抚养孩子,给付孩子抚养费3万元,分割在拉萨的电焊铺等。被告辩称,我和原告系同村邻居,经自由恋爱,于2011年农历腊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2012年6月5日补办了结婚证。2013年12月生孩子马某2。原告称在其有病昏迷期间做了绝育手术纯属无稽之谈,事实上原告患急性弥漫性腹膜炎,花去医疗费8万多元,至今还没有还清所借外债。2016年2月27日,因琐事原告去了娘家,我前后5次去叫均遭拒绝。现为了孩子我要求和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农历腊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2012年6月5日补办了结婚证。2013年12月生女孩马某2。后因生活琐事,原、被告多次发生矛盾。为给原告治病,被告负有债务。2016年2月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后原告回了娘家,被告本人及委托他人多次去叫,双方未能和好。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1双方同意离婚;二、孩子马某2由被告抚养;三、原告一次性付给孩子抚养费5000元;四、原告应得的财产作为孩子抚养费留归被告所有;五、债务由被告自行偿还;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正国代理审判员 马玉吉人民陪审员 司庆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常鸿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