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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西安某某公司与罗某某、武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经开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罗倩,武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1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经开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凯瑞大厦*座*楼。法定代表人高然麦,董事长。被执行人罗倩,女,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交斜镇秋丰村*组**号。被执行人武建军,男,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交斜镇秋丰村*组**号。申请执行人西安经开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2014)西碑证经字第1749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倩、武健军给付其借款本金351736.08元、利息(截止2014年10月20日)60115.2元及逾期利息,共计411851.28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罗倩、武健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经开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标的411851.28元,未受偿411851.2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1执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新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