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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安民初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安吉县天荒坪镇横路村第十村民小组与安吉县天荒坪镇横路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吉县天荒坪镇横路村第十村民小组,安吉县天荒坪镇横路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安民初字第1233号原告安吉县天荒坪镇横路村第十村民小组,住所地安吉县天荒坪镇横路村。负责人徐晓红。被告安吉县天荒坪镇横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吉县天荒坪镇横路村。负责人孙丽霞。委托代理人任国民,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吉县天荒坪镇横路村第十村民小组与被告安吉县天荒坪镇横路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吉县天荒坪镇横路村第十村民小组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吉县天荒坪镇横路村第十村民小组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吉县天荒坪镇横路村第十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0元(已减半),由原告安吉县天荒坪镇横路村第十村民小组负担。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阚晓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