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5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南昌化验制样机厂与王建平、曾垂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化验制样机厂,王建平,曾垂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赣0105民初137号原告:南昌化验制样机厂,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磨盘山南路59号。法定代表人:涂云红,该厂厂长。被告:王建平,男,1990年9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曾垂平,男,197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案由:租赁合同纠纷2013年5月15日至2016年2月8日,原告与被告先后签订租赁合同与清场协议。协议约定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搬出原告厂区,被告未予理睬,继续侵占原告厂区经营砂石生意。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起诉,请求:1.被告非法侵占原告厂区,要求其立即搬出我厂;2.被告从侵占时间计算,按月补交租金1500元;3.依据清场协议,乙方设备在2016年4月30日全部搬出甲方厂区,乙方没有按指定日期搬出,每天罚款2000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同意两被告继续租赁原告厂区,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2月8日起至2017年2���8日止;二、一年租金合计人民币4万元,被告王建平、曾垂平在2016年7月8日之前向原告南昌化验制样机厂一次性付清,如未按期支付,则需承担违约金,每月按未付租金数额的2%计算;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南昌化验制样机厂承担;四、原、被告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智辉人民陪审员 魏 新人民陪审员 杨光礼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喻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