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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民初07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王宝华与高金香所有权确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华,高金香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07945号原告:王宝华,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高金香,女,1963年4月5日,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华诉被告高金香所有权确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宝华承担。审 判 长 周 楠代理审判员 栾 岚人民陪审员 赵宏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施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