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4民初07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王宝华与高金香所有权确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华,高金香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07945号原告:王宝华,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高金香,女,1963年4月5日,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华诉被告高金香所有权确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宝华承担。审 判 长 周 楠代理审判员 栾 岚人民陪审员 赵宏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施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