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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2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李俊良与李卫东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良,李卫东,四川康立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攀臣,沈青青,黄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2民初946号原告:李俊良,男,汉族,生于1970年4月21日,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李卫东,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6日,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四川康立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朱攀臣被告:朱攀臣,男,汉族,生于1986年6月20日,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沈青青,女,汉族,生于1988年11月18日,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告:黄波,男,汉族,生于1983年9月6日,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良与被告李卫东、四川康立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攀臣、沈青青、黄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俊良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黄波所有的位于雅安市雨城区绿洲路的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俊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黄波所有的位于雅安市雨城区绿洲路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交黄波管理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抵押、毁损等,查封期限为二年;二、对万某所有的为李俊良提供担保的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交万某管理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抵押、毁损等,查封期限为二年。冻结期限届满前,未申请延长期限的,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 议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罗晞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