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台州市路桥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市路桥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辉,叶燕,台州市路桥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辉,叶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台州市路桥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金清大道西49、51、53号,组织机构代码:06416154-0。法定代表人郑先金。被执行人陈辉,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叶燕,女,1984年6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台州市路桥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辉、叶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30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台州市路桥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辉、叶燕支付借款本金32100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91700元、案件受理费1723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辉、叶燕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中建城市花园2幢1501室、台州市碧海明珠花园35幢1单元903室、台州国际商务广场2幢1603室的房产,本院已查封了该三套房屋,因腾退困难,一时难以处置。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台州市路桥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置为由,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台州市路桥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陈辉、叶燕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准许,待条件成熟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1002执4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奇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