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8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与张付迪行政处罚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张付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8执683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兰格,局长。被执行人张付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5年裕非执字第00056号行政裁定书及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石国土资罚字(2013)060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付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付迪银行存款4100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娜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闫丁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