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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执1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4执1399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汉族,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56号法定代表人:王喆。沈玉,女,汉族,1981年4月10日出生,住所地金水区西韩砦村5号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申请沈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管民二初字第0160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 萍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玉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