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3民初1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高友记诉宝鸡市越圣实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友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3民初1667号起诉人高友记,男,生于1956年2月6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2016年6月30日本院收到高友记的起诉状,起诉宝鸡市越圣实业有限公司,要求判令:一、被起诉人归还起诉人宝福家园工程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整和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二、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经审查,2011年9月,起诉人高友记经人介绍认识被起诉人宝鸡市越圣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革平,了解到被起诉人准备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名称为“宝福家园”。起诉人与被起诉人法定代表人经协商,就该工程达成口头协议,由起诉人提供工程保证金200万元,若2012年4月底前工程开工,交纳的工程保证金不计利息;若2012年4月底不能开工,工程保证金按年息36%计算资金占用费;期限满一年,仍不能开工建设,工程保证金和资金占用费全部返还、结清。此后起诉人按约定支付被起诉人200万元工程保证金,但工程至今未能开工建设,经起诉人多次催要,被起诉人仅返还了100万元,余款未还,致起诉人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本案起诉人交纳的虽然是工程保证金,但双方至今未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因此,本案为双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即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被起诉人住所地为宝鸡市渭滨区,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高友记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晓丽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 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