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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3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延喜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河西吉峰农机有限公司,王延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3执32号申请执行人甘肃河西吉峰农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风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佐凯,男,汉族,1973年3月22日生,住景泰县。被执行人王延喜,男,汉族,1968年2月9日生,住景泰县。申请人甘肃河西吉峰农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延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景草民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延喜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甘肃河西吉峰农机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25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王延喜无银行存款,申请人甘肃河西吉峰农机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其他执行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宁 忠执行员 卢清山执行员 崔守保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周尚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