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民初5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袁志闻与杭州盈彤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志闻,杭州盈彤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5413号原告:袁志闻,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被告:杭州盈彤实业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曙光路120号2幢B1层A区。法定代表人:胡庆兰。原告袁志闻与被告杭州盈彤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袁志闻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预缴的诉讼费金额及期限。但原告袁志闻在通知规定期间内既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曹 蕾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王夏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