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10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胡建勇与程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勇,程韬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10355号原告胡建勇。被告程韬。本院在审理胡建勇与程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建勇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建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2420元,减半收取11210元,由原告胡建勇承担。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