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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10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胡建勇与程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勇,程韬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10355号原告胡建勇。被告程韬。本院在审理胡建勇与程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建勇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建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2420元,减半收取11210元,由原告胡建勇承担。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