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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执1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与梁巍、刘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梁巍,刘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1执1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广陵路136号。代表人:杜津萍,行长。被执行人梁巍,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被执行人刘建平,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黄余财、梁巍、刘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作出(2015)台玉商初字第25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给付执行款142754.7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给付执行款142754.7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041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在本县房管部门查无房产登记,通过省院点对点网上银行存款查询系统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存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梁巍、刘建平的名下各有车辆一辆,本院已经作出裁定予以查封并通知公安交管部门协助限制过户,本院已经将三被执行人的拒不履行义务行为列入全国法院执行信息管理系统。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出具书面材料表示同意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能否最终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与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目前去向不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可予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或上述财产可以变现的,可随时提供财产证据,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21执10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发现被执行人黄余财、梁巍、刘建平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上述财产可以变现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郭干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