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3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河北康利源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诉张家口商业职工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康利源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市商业职工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3执13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康利源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仲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全名,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商业职工医院。法定代表人周力宣,该医院院长。本院在执行河北康利源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诉张家口商业职工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而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供(2015)第3号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复印件),会议议定:“商业职工医院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移交桥西区管理,并由桥西区将该医药的资产、人员、债务等整体接收”。所以我院所欠的任何债务应由桥西区政府负责偿还。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杨仲红对此表示:本案可先停止执行,待与政府相关部门协调后,在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西商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185079.75元尚未执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止后,待协调有了结果后,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克威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边振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