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22执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与韩庆、韦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韩庆,韦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22执保87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住所地余江县建设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672412438D。法定代表人叶国和,职务行长。被申请人韩庆,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申请人韦群,女,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诉被申请人韩庆、韦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对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0元或者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韩庆、韦群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0元或者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彭文太代理审判员 徐水菊代理审判员 郑 鸿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万行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