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广州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倪蓓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6民初30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倪蓓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303号原告:广州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李思廉,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喜军、郭海珊,均是原告的员工。被告:倪蓓锋,住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倪蓓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对自已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晓磊人民陪审员 谭菲映人民陪审员 赵 敏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周明明 关注公众号“”